《GB/T 12228-2006 通用阀门 碳素钢锻件技术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规定了通用阀门、法兰、管件等受压碳素钢锻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订货要求、标志和质量证明。
本标准适用于通用阀门、法兰、管件等受压碳素钢锻件。非受压锻件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的内容包括: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要求
4、试验方法
5、检验规则
6、定货须知
7、标志和质量说明
以下为第3部分技术要求的部分内容。
3.1 一般要求
锻件材料选用按表1的规定,其他性能相当的材料可以代用。
表1 材料牌号
材料名称 | 材料牌号 | 使用温度℃ | 标准号 |
碳素钢 | 25 | -29~425 | GB/T 699 |
碳素钢 | A105 | -29~425 | ASTM A105/A105M |
3.2 锻造
3.2.1 锻造用钢应为镇静钢。
3.2.2 钢锭应有足够的切头,以防止有害的缺陷(包括缩孔、偏析、折叠等)
3.2.3 锻造应保证锻件的充分变形,以达到图样和技术要求。
3.2.4 在锻造过程中,应保证锻件在通过相变温度范围时缓慢冷却。
3.2.5 锻件终成型后,必须使其冷却到500℃以下,才能进行规定的热处理。
3.3 热处理
3.3.1 对于公称压力超过2.0MPa的锻件,以及未注明压力等级的法兰必须进行热处理。
3.3.2 热处理方法为退火、正火、或正火加回火。
3.3.3 25、A105钢热处理温度可参考表2中数值。其他材料参照有关标准。
钢号 | 正火温度 ℃ | 回火温度 ℃ |
A105 | 843~927 | 593 |
25 | 900 | 600 |
3.4 化学成分
3.4.1 化学成分应符合表 3 的要求。其他材料化学成分按 GB/T 699 的规定。
表3 化学成分
牌号 | 含量(除给出范围外,含量%均为大值) | |||||||||
C | Mn | P | S | Si | Cu | Ni | Cr | Mo | V | |
A105 | 0.35 | 0.60~1.05 | 0.035 | 0.04 | 0.10~0.35 | 0.40 | 0.40 | 0.30 | 0.12 | 0.08 |
25 | 0.22~0.29 | 0.50~0.80 | 0.035 | 0.035 | 0.17~0.37 | 0.25 | 0.30 | 0.25 | - | - |
3.4.2 在规定的大碳含量 0.35%以下,每降低 0.01 碳含量,允许在规定的大锰含量 1.05%上增加0.06%锰含量,直到大 1.35%为止。Cu、Ni、Cr 和 Mo、V 含量总和不应超过 1.00%。Cr、Mo 含量总和不应超过 0.32%。
3.4.3 化学成分分析时,应按如下规定取样。
对于实心锻件应从中心到表面之间的中间部位取得,对于空心锻件应从内、外表面之间的中间部位取得,或从锻件等截面延长部分中间部位取得,也可以从破坏了的力学性能试样中取得。
3.5 力学性能
3.5.1 力学性能应符合表 4 的要求。其他材料力学性能按 GB/T 699 的规定。
牌号 |
抗拉强度σb MPa |
屈服强度σb MPa |
伸长率δ % |
断面收缩率 % |
冲击吸收功ψ AKU/J |
硬度 HB |
A105 | ≥485 | ≥250 | ≥22 | ≥30 | - | ≤187 |
25 | ≥450 | ≥275 | ≥23 | ≥50 | 71 | ≤170 |
3.5.2 力学性能试样应取自热处理后的成品锻件或代表成品锻件用的单独试块锻坯,但试块锻坯应采用与产品大致相同的加工工艺,并且与产品锻件一起进行热处理。
3.5.3 力学性能试块的制取方法应按 GB/T 2975 的规定,可由下列方法选择:
a) 直接在零件上;
b) 在锻件的延长部位上;
c) 制作断面相同的坯料。
3.6 质量要求
3.6.1 锻件表面质量应良好,无有害缺陷。
3.6.2 锻件缺陷深度深入到锻件的极限尺寸时为有害缺陷,应予报废。
3.6.3 锻件缺陷深度未深入到锻件的极限尺寸,且能以机械加工或打磨方法除去者为非有害缺陷,可按如下规定处理:
a) 折叠深度不超过极限尺寸的5%或1.5mm(取小值)可不必除去,若需要除去缺陷应采用机械加工或打磨方法;
b) 对凹坑或打标志造成损伤之类的缺陷,其深度不超过3.6.3a的规定可不必除去;
c) 当缺陷超过3.6.3a时,应用机械加工或打磨方法除去缺陷,但必须保证锻件的极限尺寸。
3.6.4 焊补
3.6.4.1 锻件允许进行焊补,或按订货合同的规定。
3.6.4.2 焊接工艺,焊后热处理,焊补无损检验及对焊工的要求应符合 GB 150 的规定。
3.6.4.3 焊补面积不应超过锻件表面积的 10%,深度不应超过锻件极限尺寸的三分之一或 10mm(取小值)。否则,应征得需方同意。
3.6.4.4 焊补前,必须将缺陷全部除去,并按要求进行磁粉探伤或其他有效的探伤方法。
3.6.4.5 焊补后应将焊接区域打磨平整,并按 4.4 条规定进行检测。
3.6.4.6 所有经过焊补的锻件都应进行消除应力处理。
3.6.4.7 同一缺陷部位焊补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3.7 锻件级别
3.7.1 锻件(包括扎制锻件)的级别及其技术要求应符合 JB 4726 的要求。
3.7.2 公称压力 PN2.5~10 的锻件允许采用Ⅰ级锻件。
3.7.3 除 3.7.4 规定外,公称压力 PN16~63 的锻件应符合Ⅱ级或Ⅱ级以上锻件级别要求。
3.7.4 公称压力不小于 PN100 的锻件,应符合Ⅲ级锻件的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由全国阀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